依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面对各类报案、控诉和举证时,均应对之予以受理。倘若发现案件非自身管辖范围内,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同时通知到报案者、控诉者及举证者有关情况。
另外,当发现非自身管辖范围却又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首先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待事态稳定后再行移送至主管机关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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