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在本质上也是担保,它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第二、第三,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利益、保障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在将来可能会发生。这是它最直接的作用。其次,反担保有助于这种担保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当保证人与债务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或从属关系,对承担担保责任后追索权的实现存在疑虑时,债务人经常被要求提供反担保。此时,是否有反担保措施将直接影响这种担保的创设,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几乎没有例外地要求反担保。其他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风险。第三,反担保可以作为一种经济调整手段,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与这种担保相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廉价的担保。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考虑,直接设定担保往往存在一些困难或障碍。此时,反担保可以绕道而行,并与相应的担保相衔接,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反担保有几种方式:一种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另一种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
反担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当一种反担保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反担保。一项业务设置两种以上反担保方式的,每种反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每种方式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人和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同一反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有担保债权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一般不主动分割各自的担保份额;担保人要求分割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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