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1.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2.浙劳社老[2004]22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3.浙劳社老[2006]175号第二条: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代办。
1.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待遇核算科办理;
2.受理并核定待遇:待遇核算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当场核定待遇;
3.复核:由其他经办人员和科长复核确认;
4.支付:由财务科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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