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界定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一、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构成犯罪吗
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二、恶意转移财产应对方法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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