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定性
恶意转移财产的定性为:属于不履行生效判决,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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