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无
二、办理材料
无
三、办理流程
无
四、办理地点
省公安厅集中办事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公安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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