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累计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费(2)累计支付时间不足2年以上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费(3)累计支付时间不足3年以上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费(4)累计支付时间不足4年以上,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费(5)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领取10年以上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费(6)累计支付时间不足4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按公司和员工个人支付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
乡镇补贴标准
1、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为440元,满30年为500元。2、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市州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后,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3、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脱产学习、借调等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不发放补贴;调离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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