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工程价变更的能否变更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承包合同,所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工程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
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承包合同,工程价款也可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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