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不能再提出鉴定申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鉴定,是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两次为限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鉴办作出。医疗事故的申请可以由患者一方,或医疗机构提出,也可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方式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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