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时,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其分配比例将依据借款的具体类型及其产生的缘由进行明确规定。
如若某笔欠款被确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负债,那么这笔款项便须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款项的责任。
然而,如果总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欠款,或者财产已经划分为两个人各自所有,这就到了双方协商解决如何偿还欠款的环节了。
倘若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最终的裁决权仍然归属人民法院。
在此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借出的款项,一旦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负债;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仍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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