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终止后业主怎么办
时间:2023-07-21 21:20:32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该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可以分别处理: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这可视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当装修合同是由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单独签订时,业主可向装修企业主张合法权益。

当买受人以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合同的方式,发现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以开发商违约而提起诉讼我们认为既然买受人在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的前提下,采取了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方式,等于免除了开发商对装修部分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发现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应对装修企业提起诉讼,不能以开发商违约而提起诉讼。

但这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开发商是否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未如实告知买受人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的装修部分补充约定装修内容的,视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仍应承担因装修质量引起的责任后果。而如果开放商尽了告知义务,发生装修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则应以装修企业作为被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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