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时间:2023-05-10 11:14:59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南京浦口人才公寓保障对象

南京浦口区人才公寓保障对象主要为在浦口区区属事业单位或在行政区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全职工作人员,或在浦口区自主创办企业的各类人才,具体如下: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双创计划”人才、创新团队成员、产业教授、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和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321计划”人才;区“653计划”人才等。

2、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教育局认定的名师;卫生局认定的名医;其他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

3、青年创业人才,主要包括:非浦口籍持《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并在我区初始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其他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符合浦口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以及重大研发机构、高成长性企业和文化创意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的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南京浦口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创业类人才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为员工缴纳社保等手续,个人投入企业实收资本足额到位,每年在浦口实际工作日不少于90天。

2、创新类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在浦口区缴纳社保或个税。

专业技术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由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须为我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教师,具备地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并符合区教育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专业技术骨干医师,由卫生局负责认定,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区卫生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3、其他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条件。

青年创业人才,由区人社局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浦口户籍,持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人;

2、在我区初始创业,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半年(含)以上。

其他各类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位;

2、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含柔性引进);

3、已在浦口区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3个月以上并仍在缴纳;

4、所在企业由本办法所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1、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2、本人或者配偶在本区已经承租公租房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3、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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