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特别应注意,由于2015年10月开始施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与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报都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的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有很多特殊的填报方式。
优惠政策变化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减半征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对所得不超过30万元减半征税的新政仅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含本日,以下称“新政施行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在1~9月份仍只能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优惠政策执行。
一个指标分段计算
由于上述优惠政策的变化,也就出现一个很纠结的认知和计算过程。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于能否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仍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可以是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统称“应税所得”)为判别指标,按照前述规定,对于在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应分为两个时间段、两个金额标准确定:
全年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的;或新政施行日以后开业,全年累计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全额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优惠”。
全年应税所得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可享受减低税率(20%)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应税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一、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二、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三、新政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一)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1.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政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政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二)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1.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2.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定率征税企业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1行或第14行的累计应税所得,分别类比前述查账征收企业的计算方法,填报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8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次。
特别说明事项
企业2016年度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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