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预收款如何填列所得税申报表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三费的基数。
在填列所得税申报表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取得预售款时,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得到的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
会计确认的预售款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
2.预售款结转销售收入时,完工年度会计处理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结转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
应当将已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的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已经扣除金额”,以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
二、预收款的计税处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其计税处理主要遵循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当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款时,这些款项被视为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这些预售款在计税时,需要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填入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列。同时,这些预售款也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三费的基数。
三、结转销售收入填报
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年度,企业需要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
1.在结转时,企业需要按照本期结转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填写到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列。
2.企业还需要将已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并填列到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列。
3.在填报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已经扣除金额”,以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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