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能否在负面清单中的禁区投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区域,则不允许外商投资,限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外商可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地区投资。
外商投资进入负面清单限制的地区,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
外商投资进入负面清单以外地区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在投资实施前,对股份、资产进行限期处理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特别限制准入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符合特别准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子公司是否需要注册资本?
在实践中,无论是什么样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程序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是中国企业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创业资金中有外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子公司也应按照在华设立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分公司是子公司,就需要注册资本。分支机构为分支机构的,不需要注册资本。需要强调的是,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财务独立。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的财务可以独立,也可以不独立。因此,这是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两个主要区别。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地证明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任命书(委托书);
4。总行资金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非本地人的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钻石章的章程)
8。公司拨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
9。经营范围涉及预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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