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死亡赔偿金而将无辜他人杀害,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六人为骗取赔偿金故意杀人案,经审理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判处相应被告人罚金。
2012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预谋找一个人到煤矿干活,然后将其杀害后骗取赔偿金。被告人汪某某遂找到被害人邓某某,后又找到被告人陈某,根据杨某明提供的其堂弟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给邓某某办理了以杨某某为名的假户口本,并对外谎称杨某某系杨某明的亲弟弟。
2013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及邓某某先后从四川来到新疆并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介绍来到吉木萨尔县一煤矿务工。汪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前往该煤矿务工。后四人多次预谋寻机在作业过程中将邓某某杀害,伪造矿难事故,冒充其家属,骗取赔偿金。
2013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及邓某某五人下井干活,被告人汪某某在停放人车的平台处推煤车同时放风,被告人杨某明、刘某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邓某某四人在工作面干活。当晚22时许,三被告人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将其杀害,并将被害人邓某某抬到工作面大滑轮旁边,伪造被害人邓某某系被大滑轮撞击倒地的假现场。
后被害人邓某某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其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脑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让其办理用于骗取赔偿金的假证明和委托书,并联系被告人杨某林与陈某一起到新疆冒充死者家属骗取赔偿金。
因骗赔计划被警方怀疑而事发,六名被告人在逃窜过程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被害人邓某某,虚构矿难事故,并伙同陈某、杨某林利用伪造证件,假冒亲属身份的手段欲骗领煤矿赔偿金4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和诈骗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公私财产权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重罪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被告人陈某、杨某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惩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六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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