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权行使期限
合同变更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为尽快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期间应当推定为一年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的变更权如何行使
当事人享有的法定变更权的行使同撤销权一样,一是必须遵守一年的法定期限,二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方式行使变更权。
对于协议变更,当事人必须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变更意见,才可以变更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因为自然原因或法律规定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使合同归于消灭。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也称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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