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乘客搭乘公交车发生事故受伤的,可以要求公交车运营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赔偿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一、陕西省关于无偿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无偿搭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搭乘和恶意搭乘,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因为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应相应减少民事赔偿额。
二、坐朋友车交通事故怎么办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三、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无偿搭载人承担责任吗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为“搭便车”。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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