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犯罪嫌犯进行审讯或交谈的过程中,理论上可以同时有多位律师代表他们出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条文规定,有资格成为辩方代理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他们亦可自行选择并聘请一至两位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倘若因为经济状况拮据或是其他特殊原因使得这些当事人无法独立承担聘请辩护人的费用,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许可——法庭会依法指派那些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执业律师,免费地协助他们完成辩护工作。可见,在与违法者交流的时候,实际上可以出现一至两位律师的情况,但最终的选择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愿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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