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一般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民事能力不符的合同;
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哪些行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我国对合同效力判定主要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等几种。
那么什么样的合同会致使合同无效呢,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七种行为签订的合同视其效力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此之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合同也视为无效(除纯收益合同、习惯性合同)
与效力无效相似的另一种效力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有以下几种可能
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合同。
2.因胁迫、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3.签订一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在法律后果上,无效是永久的无效,即从合同制定开始到结束全程无效,而效力待定判断其是否有效是看意识表达不真实的一方是否对合同效力追认。
除此之外,效力待定与无效在形成条件上也有一定差异。因为胁迫、欺诈而导致另一方意识表示不真实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危害到国家利益,那么便直接无效。如果未危害到国家利益,则由意识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在了解后决定是否承认合同的法律后果来决定合同效力。
上述鲍先生的案例中,因为合同是由鲍先生自己拟定的,而鲍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正确制定合同的能力,因此不认定鲍先生会对自己制定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所以合同效力为有效,需要按照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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