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三)根据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何治理高空坠物
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处罚机制。由于高空坠物取证较难,涉及复杂的物权归属,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实际,从建筑设计、责任归属、诉讼、赔偿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规定,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重视安全防范,定期督促物业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进行检修,在建筑物低层安装保护设施,在事故多发地加装监控摄像头等。
此外,高空坠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学校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同时,应出台激励政策,发动群众及时举报高空坠物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形成联防机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首先要确定侵权人才能进行协商赔偿,一般在归责任时只要是从建筑工地下来的物品,就会由工地的负责人来进行承担,只有确定了侵权者才能处理好双方的纠纷,一般能协商就可以协商,不能协商的就需要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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