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报警
【工作规范】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警情发生地明确的,立即派人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及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民警出警。
【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对电话报警可以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危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窃电能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二、出警
【工作规范】
1、了解警情的简要情况。
2、按规定着制式警服。
3、携带单警装备、现场执法取证仪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防毒、防爆装备。
4、检查出警车内配备的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是否齐备。
5、携带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
6、迅速制订行动方案,包括选择行车路线、沿路注意搜索犯罪嫌疑人和车辆,如何安全快速到达现场。
【注意事项】
1、携带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处警工作和民警自我保护的需要。
2、对民警随身携带和警车上应配备的警械、装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3、根据警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警力。
三、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2、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3、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5、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6、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7、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8、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2、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同时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3、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4、现场走访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5、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6、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毒、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7、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8、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移交时,处警民警还须出具“抓(查)获经过”。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规定将警情录入《协同办案系统》。
四、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2、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3、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6、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7、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8、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9、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2、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同时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3、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4、现场走访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5、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等,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6、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7、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移交时,处警民警还须出具“抓(查)获经过”。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规定将警情录入《协同办案系统》。
警情处置方法在任何的突发事件当中都是通用的,只不过有些民众可能对于不属于警察管辖的事情也会报警,那就要求接警人员必须要详细的对这一情况告知报案人。至于警情处置方法当中的一些详细性的规定,其实这是对警察人员在工作上的一种规范性的约束,高空坠物也可通过警察确认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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