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活动系指在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进行采矿作业,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从国家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矿区以及他人所管理的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甚至是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受国家严格保护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对于此类非法开采活动,我们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量与确定,尤其是确定其开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批准要求,以及开采的具体矿种与区域是否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所谓盗窃行为,则是指罪犯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通过秘密窃取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较大或曾犯过数次盗窃行为,包括入室盗窃、持械盗窃以及公开扒窃等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应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是否实际实施了相关的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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