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有:
1、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相互帮助和团结。相邻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后,必须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也应当考虑各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纠纷;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在处理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开始。例如,在处理边界纠纷时,如果未划定边界,则应根据方便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新的边界;
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种类繁多,法律难以对各种相邻关系作出具体规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兼顾各方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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