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能不能不要冷静期
1、离婚是可以不用冷静期的,但是仅限于诉讼离婚的情况,协议离婚还是需要离婚冷静期的。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才能办理离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二、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离婚吗?
目前我们国家是实施离婚冷静期的。《民法典》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双方有两年的冷静期,冷静期过后如果再起诉离婚的话,则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想要离婚,需要申请,但是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申请,提交的离婚协议上需要表明自愿,并已经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摊等各种情况。
于是在提交申请后,会有30天的冷静期,也是感情的缓和期。意义在于给夫妻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因为很多夫妻选择离婚是冲动的表现,为了几句争吵,各不退让,一时冲动就拿了离婚证,为了面子都不示弱,最后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是感情并没有破裂,如果稍微冷静一下,也许结果会有不同。
所以,为了感情还在,或是还能弥补的夫妻不至于分道扬镳,而设置了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如果夫妻感到还能凑活过下去,可以去撤销离婚申请。超过30天,双方放弃申请离婚证,或是其中一方不愿意,都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当然,具体实施起来,还有许多细则需要补充,但是正是这种规定,可以挽留很多本可以不离婚的夫妻,因为大家在冷静期里面,需要坐在一起沟通离婚的事项,包括孩子的归属权,家庭财产的处理等,这样时间一长,吵架时候的愤怒消减了许多,矛盾点也抛之脑后,说不定还会想起曾经的美好生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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