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明确界定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的范围
如下明确界定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之间的范围: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多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3000元以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就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
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罪判刑后怎样减刑
诈骗罪只要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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