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是什么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
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通常有: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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