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
一、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则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
二、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三、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四、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父母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父母出钱买房,父母一般是不能收回的,因为这属于赠与行为,房子所有权属于子女,除非具备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的能不能撤回赠与,收回房产。
以下情况下父母出资买房可以要回房款: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不能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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