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瞿先生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但公司以其辞职为由拒绝行使股东知情权。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工商变更登记前,瞿先生仍为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瞿先生是上海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自2007年4月以来,瞿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均以失败告终。2007年4月29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原告提供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8日的全部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上述期间公司的全部会计账簿。不过,该公司辩称,曲先生自2005年起不再在公司工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离开公司后,其股权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瞿先生的股权,瞿显明代表他人持有的股权也在诉讼中。在瞿先生的股权尚未确定之前,他不同意自己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以其具有股东身份为前提的,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在诉讼时是不争的事实,而不是处于未决状态。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在诉讼时,瞿先生持有的股份并未发生变化,他现在持有公司股份的事实也不会因为未来股份可能发生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司认为其股权存在争议,不同意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决定公司向振华提供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8日的所有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参考和复制,并提供公司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参考。
全文6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