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包括:
1、指向的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2、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1、自带劳务承包。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条作业。
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都有什么呢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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