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要求,《残疾军人证换证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将作废。
本次换发的《残疾军人证,使用本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所填写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编号变更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各省简称(其中兵团为"兵"),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增设第三位为字母,此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后6位数无需手工输入,由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按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新证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并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新证由批准机关统一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件及电子芯片的管理和使用登记。
新证的换发,将进一步规范军残证的管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残疾军人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安排,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换证前期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购置了相关设备,现正进行身份认证。所有换证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军人证和二英寸近期彩色蓝底照片4张,到伤残抚恤金发放地民政局进行身份采集认证,经省民政厅审批后,即可换发新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身份采集认证的人员将不予换发。本次换证工作将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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