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借款合同。
二、武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类型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5、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7、申请登记的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三、武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