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1、进出口许可证;
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7、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9、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11、金银产品进口批件或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12、外币进出准许证;
13、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
14、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6、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
17、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18、保密机进口许可证;
19、文物出口证书;
20、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署税[2000]216号)下发后,各关迅速行动,增强力量,加大了对保税仓库清理整顿力度。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一些海关和保税仓库违规操作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海关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许可证商品凭保放行货物而企业迟迟不向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造成出库货物多年无法核销;有的海关与港务部门签定的MOU条款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使散装大宗货物先放后办,造成未经海关核准从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被倒卖,其出库手续无法补办,海关档案保管不完整,保函丢失,致使追补手续、补税没有根据等。为保证此次清理整顿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效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关在清理整顿中,要将凭保放行作为重点核查内容,查清1995年以来凭保放行的保税仓库出库货物的核销情况。
二、对发现遗留的凭保放行保税仓库出库货物,如保函到期仍无法履行正常报关手续而销案的,应先收取税款保证金,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属于保税仓库出具保函至今仍无法提供有效证件予以核销的,除应限期补办手续、补税外,暂停其保税仓储业务。
四、保税仓库出仓货物一律不得先提后办手续,出库许可证商品货物不得凭保函保证金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海关要认真审核与企业及政府部门签定的MOU内容,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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