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证明其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或其他证明);
3、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因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农村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都有责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及时进行公开。
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持有本地户口,且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此外,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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