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缴款基准数额设为六千元人民币,在这一基础上,个人与雇主各自承担的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额度具体计算如下:
1.个人承担部分:
-医疗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二等于120元;-养老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八等于480元;-失业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一等于60元;-住房公积金: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三点五等于210元。-个人所有支付款项共计:
120元(医疗保险)+480元(养老保险)+60元(失业保险)+210元(公积金),总计为870元。
2.雇主承担部分:
-医疗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八等于480元;-养老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十二等于720元;-失业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二等于120元;-工伤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一等于60元;-生育保险: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一等于60元;-住房公积金:
总缴金额6000元乘以百分之三点五等于210元。-雇主所承担费用共计:
480元(医疗保险)+720元(养老保险)+120元(失业保险)+60元(工伤保险)+60元(生育保险)+210元(公积金),总计为16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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