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有哪些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钦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依据节选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钦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地点
广西钦州市兴桂路体育中心主场馆1号门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2-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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