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方便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什么不一样吗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这就可以明显区分出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即诉讼代表人主要是指诉讼代理人,即: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他对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或类似的利害关系,该代表人既是诉讼代表人(代理人),也是诉讼当事人,双重身份。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也称为集团诉讼,它是双方诉讼因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扩大化形态,这种扩大超越了共同诉讼所能容纳的范围,形成自己独有的特点。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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