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
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
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
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
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的损害怎样担责
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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