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类型
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
二者的区别如下:
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2.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效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票据无效的,对票据采取的票据行为无效,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五条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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