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权益划分
时间:2023-09-17 14:40:12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解 除 同 居 关 系 后 如 何 处 理 财 产 ?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素材中提到,分居期间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双方的工资收入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则可以直接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无需先分居。

总之,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如协议离婚,则可以更便捷地达成财产划分。

综上所述,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解除同居 最新知识
针对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权益划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权益划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