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名股东无权处分的索赔权。
二、认可隐名股民的投资收益。
三、对着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股东)是指记载在工商注册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其实,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也是很好理解的,主要就是隐名股东的存在,不能只考虑股东自己跟公司内部的利益,要知道,法律虽然不禁止隐名股东,但在特殊情况下对股东的身份都是有限制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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