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委组建方案近期公布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不到两周,国家有关部委纷纷表示,正着手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体系。
在昨日召开的2009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表示: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长期以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时存在抵触现象,去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就暴露出分段管理出现脱节、部门与部门之间没能有效衔接等问题。
罗云波介绍,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大致有:研究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协调和指导各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看这些部门是否作为,是否乱作为,是否不作为。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也透露,卫生部正着手筹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两个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和章程将于近期正式公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工作将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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