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和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和交易对买方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通知书后改变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其中招标采购方式通常包括根据招标范围的不同,招标采购方式可以规范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或者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特定采购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候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邀请对象。通过选择性招标选择合格供应商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3。限制性招标是指不经事先公告,直接邀请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实行限制性招标采购必须符合相应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没有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没有合格的投标;只有一个供应商,没有备选方案;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更换件从原供应商处采购;配套要求需考虑到期扩大原采购项目;原采购项目质量有待提高;试验产品和试验服务用于研究;新增项目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跟进与原项目类似的项目,以及第一份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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