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事项
时间:2023-04-24 14:43:20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事项

受理机构:

大连市工商局法制处、长海县工商局法制科

当事人对以各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长海县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长海县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辽宁省工商总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大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咨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权利义务:

申请人权利义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事项

受理机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或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项名称:

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行政赔偿事项

受理机构:长海县工商局

受理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利义务:

赔偿请求人权利义务: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在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机关权利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2、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3、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方式和算标准:

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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