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的办理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办证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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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