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成都某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于2012年8月3日与以需要支付货款为由的被告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黄某发放借款80000元,期限1年,年利率15.6%,被告黄某分12个月还清本息。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黄某在收到贷款后便销声匿迹,人间蒸发。被告何某系黄某借款的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但目前已经无法找到其本人,最终的还款责任人需要敲定在担保人身上。因被告黄某在《个人借款合同书》签订后就消失,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所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欠妥。本案只能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成都某小额贷款公司其实在放款过程中存在重大责任,因为一是没有核实对方的具体情况,二是以并无经济能力的何某作为人保,这些在债权追索时都会造成致命障碍。建议贷款及其他金融公司在放款、融资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作前期调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尽可能避免贷款无法收回的局面。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法庭的最终审理,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返还借款本息86920.01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还处于进一步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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