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残疾程度,按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并计算自残疾认定之日起二十年;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小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537949.6元,二级伤残484154.64元,
三级伤残430359.68元,四级伤残376564.72元,
五级伤残322769.76元,六级伤残268974.8元,
七级伤残215179.84元,八级伤残161384.88元,
九级伤残107589.92元,十级伤残53794.9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187434元,二级伤残168690.6元,
三级伤残149947.2元,四级伤残131203.8元,
五级伤残112460.4元,六级伤残93717元,
七级伤残74973.6元,八级伤残56230.2元,
九级伤残37486.8元,十级伤残18743.4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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