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能够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上达成共识与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由双方亲身携带其各自法定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经过合法审批生效的离婚协议文本前往居住在其中某一方的常驻户籍地的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
2、假设在双方之间尚未能够就上述各项关键事务达成唯一且明确的意愿的话,那么希望结束此段婚姻关系的一方则有权选择向对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准许离婚。
一旦经过法庭审核并认定该婚姻已经无法维持,情況严重到实属必然的地步,那么法官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宣判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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