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1、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
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有:
1、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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