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认定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如果该类工伤职工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充分享受企业退休人员所能享有的相关待遇,在此种状况下,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明的各项条款,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此类工伤职工仍然具有申请并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
若此类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与原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从劳动关系转变成为劳务关系,不再符合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应条件。
(二)、在工伤赔偿范畴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针对因工作事故或职业伤害导致残障程度达到五、六级,且经过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的,或是对于伤残程度在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当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方(特指工伤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保险机构将依据各当事人的情况,一次性发放的医疗保障资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对工伤认定不服需先申请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对于工伤认定方面的决策产生异议时,申请人可选择提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策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其有疑议的,既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
针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存在争议的话,相关的单位或者人员都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有权提交诉讼状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如对人民法院就初次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有异议的,则有权利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述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表达上诉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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